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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19-05-15 1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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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

 

  我部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立法思路如下:

 

  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是,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基本沿用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模式。同时,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取消现有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

 

  三是,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部署,增加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环节增加“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内容;在消防验收环节增加“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内容。

 

  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证明事项的要求,减少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是,对其他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已有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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